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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 幸福人寿
  • 所在地区: 直辖市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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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传世金生终身寿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8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身故保险金为其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4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保险金为其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1.7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6%年复利形式增加; ③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4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6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保险金为其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1.5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④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6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身故保险金为其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1.3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①若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确认身体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 ②若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4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确认身体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1.7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③若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4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6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确认身体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1.5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④若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6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确认身体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1.3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8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