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财富4.0年金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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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主险合同的第五个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给付年金,直至主险合同的合同期满日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止。首次给付的年金金额等于主险合同当时保险单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1、交费期间3年,首次给付年金金额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2、交费期间5年,首次给付年金金额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自给付第二次年金时起,每次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5%)与上一次年金金额之和(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任何相邻两次年金给付之间有所调整,则计算本次给付的年金金额时,上一次年金金额按照调整后水平计算)。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当时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二(112%)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20年
保障期限: 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