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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 幸福人寿
  • 所在地区: 直辖市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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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百万安心保两全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费的相应比例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作为驾驶员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4)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高铁除外),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高铁,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遭遇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法定节假日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法定节假日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已交保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本条款中规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被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对于本条款中规定的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